闽经信装备〔〕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有关省属集团(控股)公司: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闽政〔〕36号),大力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试点示范,推广智能制造新模式及应用,提高我省制造业产品、生产过程、管理服务智能化水平,现将年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一)申报企业应当为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项目应符合《年福建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附件1)中相应模式的具体要求。
(三)项目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应已建成投入运营,且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五个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具备行业示范效应。
(四)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
二、申报材料(一)福建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三、申报方式企业向所属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提出项目申报;省属企业向省直主管单位提出项目申报。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省直主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我委装备工业处(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文档发至fjjxzbc
fjetc.gov.cn)。四、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为年7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其他说明事项本年度优先推荐-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未涉及行业的项目。对被认定的福建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所申报的智能制造项目,省经信委优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六、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