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国志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原告与被告蛟河市天北镇人民政府于2007年1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在三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书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蛟河市天北镇人民政府在没有通知答辩人并取得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于2007年1月10日私自签订协议书,将答辩人矽石矿承包期满后的三年承包权(2013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0日)以人民币6万元租赁给原告经营原告与被告蛟河市天北镇人民政府作为三方租赁协议书的当事人,对答辩人基于三方租赁协议书享有矽石矿优先租赁权是明知的原告与被告蛟河市天北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的蛟河市人民政府领导行为,侵犯了答辩人对矽石矿享有的优先租赁权,损害了答辩人的重大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违背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故依法应认定无效答辩人依法享有本案诉争矽石矿的优先租赁权2003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蛟河市天北镇人民政府签订租赁协议书,合同约定“甲方将矽石矿租赁给乙方经营,租赁期间从2003年1月30日开始到2010年1月30日止,租赁费用为每年人民币叁万元,租赁合同期满后,如下一轮甲方继续租赁,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租赁”同时协议第3项约定乙方必须履行甲方与丙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并在2006年开始接续缴纳承包费到2013年1月30日止答辩人与原告、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协议书,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吉林省蛟河市区号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答辩人基于三方租赁协议书的约定承继了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下原告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取得了矽石矿的优先租赁权,故答辩人依法享有本案诉争矽石矿的优先租赁权在同等条件下,答辩人与被告的继续承包关系应得到法律保护正是因为答辩人享有此项权利,在租赁协议履行期间,答辩人才为矽石矿的开采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设备2009年矿山剥离共计投入人民币叁佰万元2010年矿山剥离共计投入人民币壹佰柒拾万元2011年开采许可证到期,延续至2019年(共计8年),各种费用累计人民币肆佰壹拾陆万元2012年矿山剥离、购买设备、收购股份共计投入人民币陆佰伍拾万元仅从2009年至2012年,答辩人对蛟河市天北镇矽石矿就累计投入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陆万元答吉林省蛟河市教育局辩人如不能与被告继续承包关系,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考虑答辩人对矽石矿享有的优先租赁权及对矽石矿的实际投入情况,以2007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蛟河市天北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价格,将矽石矿继续承包给答辩人,答辩人愿意一次性将承包费给付被告蛟河市天北镇人民政府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答辩人依法享有本案诉争矽石矿的优先租赁权答辩人认为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无效的前提下,原告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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