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7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西岭新城热力有限公司没有安装脱硫设施,生产期间排放的粉尘和烟气(黄色或黑烟)散发刺鼻异味,污染环境。
行政区域/污染类型四平市伊通县/大气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年12月2日,伊通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环保、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进行了现场核查。
经调查,群众举报的新城热力有限公司,位于库伦大路西段,为县南部新城集中供热企业。成立于年6月,原有一台65蒸吨锅炉,按照环评要求建设了除尘、脱硫等环保设施,并通过了验收,接入在线监测系统。由于供热面积增加,年1月通过了锅炉扩容改造工程环评批复,新建一台蒸吨循环流化床热水锅炉,并配套建设了脱硫塔、风机间、布袋除尘器等设施,扩建工程于年9月30日完工,于10月26日起进行启炉调试。目前,该公司正在委托第三方对扩建工程进行自主验收。
年冬季锅炉启炉后在污染防治设施调试过程中,有冒黑烟现象,经调试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正常,不再有冒黑烟现象。年12月2日,伊通县监测站进行监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符合排放标准。在线监测系统已与四平市环境监察支队联网,数据上传正常,未见超标。
是否属实基本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伊通县环保局和执法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该公司的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严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问责情况无
序号:18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合隆镇荣光路西行米左右,小溪沟屯蔡家窝棚李某从事豆芽加工生产,10多天前因被举报李某已经被迫关闭了一个豆芽棚,目前生产的豆芽棚占地多平方米,加工期间使用生物质颗粒、煤炭两用锅炉,现在白天燃烧生物质颗粒,晚上燃烧煤炭,每天消耗2-3吨煤炭。农安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告诉李某等督察组离开吉林省后只燃煤就行。
行政区域/污染类型长春市农安县/大气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群众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
年12月2日,农安县环境保护局合隆分局会同农安县合隆镇政府工作人员,通过走访调查后确认,原农安县合隆镇李某豆芽加工棚,合隆镇政府已于年10月25日按散乱污企业予以关停并对其实施断电,本次检查时该单位仍处于停产状态,车间原有的燃煤锅炉、生产设备和烟囱已拆除。
信访人反映的“李某新建的豆芽棚”位于农安县合隆镇国屯村蔡家窝堡屯卢某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豆芽加工厂,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年8月份开始建设的厂房,年11月份安装的设备,年11月26日开始投入生产。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生产车间内西侧有1台0.29蒸吨的生物质锅炉,配套安装有布袋除尘器。用于冲洗、浸泡豆芽及豆芽降温的清水排入厂区外西侧的鱼池中。检查时生产车间无工人进行生产作业,生产锅炉检查时正在运行,炉膛内燃烧的燃料为生物质成型材料,现场有生产迹象,恒温箱内有产品,催芽桶内有原料,厂区内未发现原煤。该单位提供了生产锅炉的合格证,证实使用的锅炉为生物质锅炉。由于一旦使用原煤作为燃料,烟气温度过高会导致锅炉配套安装的布袋除尘器被烧毁,所以该锅炉不适合使用原煤作为燃料,举报人反映的“使用生物质颗粒、燃煤两用锅炉,晚上燃烧煤炭”情况不属实。
因正在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为卢某某,所以卢某某配合本次调查。举报人反映的“李某新建的豆芽棚占地多平方米,加工期间使用生物质颗粒”情况属实。
年12月2日经农安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排放污染物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表明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限值要求,排放的水污染物达到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Ⅲ类水质指标标准。
年12月3日,农安县环境保护局党建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和农安县环境保护局相关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其举报的情况不属实。在李某新建厂区到本次调查之前,县环保部门从未对该单位进行过检查、调查,农安县环境保护局在对李某豆芽加工棚查处过程中,均在严格依法依规的情况下进行执法,根本不具备举报人反映的“农安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告诉李某等督察组离开吉林省后只燃煤就行。”的条件,也不存在举报反映的问题。
是否属实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年12月3日农安县环境保护局已对该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向其下达了《环境监察意见书》,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目前该企业已经停产。下一步农安县环境保护局依照执法程序,依法查处,同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问责情况无
序号:19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来信:一是年,十里堡镇八棵树村村委会将该村16万平方米基本农田(具体位置:京哈公速公路四平新开区梨树出口十家堡方向米处)卖给个人从事商业用途。二是年10月,哈达高铁线与县道交汇处东南侧,有1万多平方米的基本农田被一采石场霸占,并用山皮填埋后堆放石头,造成农田无法恢复耕种。
行政区域/污染类型四平市梨树县/生态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年12月2日,梨树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县国土局相关工作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
第一个问题: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群众反映的地点位于梨树县十家堡镇。年修建高铁时,梨树县十家堡镇段17号料场搅拌站曾临时占用十家堡镇八棵树村土地8公顷、龙王庙村土地7公顷、三家子村土地1公顷,共计16公顷土地。年5月,十家堡镇政府、八棵树村委会通过招商引资,将位于八棵树村8公顷土地中的6公顷转让给吉林久盛建材有限公司。剩余10公顷土地已全部复耕。年10月30日,吉林久盛建材有限公司将其转让给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此处建设搅拌站用于修建集双高速公路07标段。经现场实地测量,非法占用面积.42平方米,地类为一般耕地旱地不是基本农田,不符合十家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国土部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个问题: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群众反映的问题是梨树县十家堡镇八棵树村村民宋某的机动地。年10月十家堡镇上三台村村民王某某与八棵树村村民宋某口头达成协议租用该处机动地,王某某为货物运输个体户,租用宋某机动地用于堆存石料和山皮土,目前场地内堆放量约立方米。经现场实地测量,非法占用耕地面积.47平方米,地类为一般耕地旱地不是基本农田,符合十家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国土部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是否属实基本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第一个问题:年12月4日梨树县国土局对其下达了《限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知书》要求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年12月3日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梨树县国土局将依法依规跟踪督办,如不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将依法责令恢复原貌,在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
第二个问题:年12月2日梨树县国土局对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清除石料和山皮土,恢复土地原状。目前,王某某正在清理耕地内石料和山皮土。梨树县国土局将依法依规跟踪督办,在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
问责情况无
序号:20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来信:年,集安市政府的城区排污整治工程未能达到整治目标,污染治理不彻底,城市污水仍然从原排污渠道直排鸭绿江和西大河。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采取以下作弊手段:如在堤坝内用广告牌遮掩排污口,水利局堤坝外用石块覆盖排污渠出口。
行政区域/污染类型通化市集安县/水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年12月2日,集安市住建局、水利局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一个问题:年,集安市政府的城区排污整治工程未能达到整治目标,污染治理不彻底的情况属实。
第二个问题:“污水仍然从原排污渠道直排鸭绿江和西大河”情况不属实。年3月,吉林省东业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实施阅莲河污水整治项目,整治项目包括新建雨水管涵95延长米,污水管线延长米,改造污水管线延长米,年6月30日竣工。年6月30日,集安市兴禹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实施阅莲河下游雨污水分流改造工程,新建污水管网米,年9月30日竣工。目前,阅莲河污水已全部并入城市污水主管网,没有发生城市污水从原排污渠道直排鸭绿江和西大河情况。
第三个问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采取以下作弊手段:如在堤坝内用广告牌遮掩排污口,水利局堤坝外用石块覆盖排污渠出口”情况不属实。该区域没有排污口,因北侧坡高3米,没有护栏,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市民健身时安全,年,集安市集旅集团在此处建设旅游宣传广告牌,没有遮挡排洪渠口。举报人所反映的“水利局堤坝外用石块覆盖排污渠出口”,系阅莲河汛期排洪渠出口,非排污口,是年阅莲河环境整治工程中,用石笼砌筑迎水坝,不是用石块覆盖排污渠出口。
通过调取年前11月份,鸭绿江太王国控监测断面、水文站断面水质监测报告,显示水质达到地表水Ⅱ类标准。年12月2日,集安市边境监测站对在鸭绿江与西大河交汇处采取了水样,结果达到地表水Ⅱ类标准。
是否属实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年3月,集安市住建局制定了整改方案,采取以下三项措施:一是实施老旧小区污水管网改造工程,二是加快城市污水主管网及分支管网建设,三是实施城区污水管网与开发区污水管网连接工程。确保年底前完成城市污水收集达到85%以上的整治目标。
问责情况无
序号:21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来信:亿鑫采石厂等几家企业,在永乐村附近的山上毁林采石,已将山体挖平,还在向地下掘进挖砂,造成多处深坑。
行政区域/污染类型四平市铁东区/生态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年12月2日,四平市林业局组织人员到现地进行核查。
经调查,举报地点位于四平市铁东区永乐村东放牛沟,共有4家非法采石场,分别是四平市新兴亿鑫石材有限公司、四平市铁东区宝山料石加工厂、宝昌采石场和金家沟石材有限公司。
四平市新兴亿鑫石材有限公司成立于年,露天开采,主要产品为建筑用花岗闪长岩,占地面积18.64公顷,年11月通过环评批复;年5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年11月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11月29-年11月29日);年5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年5月25日-年5月25日);从未取得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年8月停产;四平市铁东区宝山料石加工厂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露天开采,主要产品为建筑用石料,占地面积8.92公顷。年4月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4月7日-年4月7日);年4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未取得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年12月停产;宝昌采石场始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露天开采,主要产品为建筑用石料,占地面积3.6公顷。年10月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10月22日-年10月22日),从未取得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年12月停产;金家沟石材有限公司成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露天开采,主要产品为建筑用石料,占地面积7.7公顷。年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年11月取得采矿许可证,年5月取得环评批复,年5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年5月23日-年5月23日),从未取得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年12月停产。因此,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上述4家采石场非法破坏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群众反映强烈。年9月在市政府组织的矿山整治工作中,4家非法采石场对违法建筑及生产设备进行自行拆除。
是否属实基本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四平市林业局国有林总场已将4家非法采石场生态恢复工作纳入年矿山整治招标还林工程,年秋季完成还林,恢复林业生态。
问责情况无
序号:22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来信:西新大街号的吉林省天力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生产期间车间内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此次督察“回头看”期间,绿园区环保局工作人员给该企业通风报信,告知其夜间生产,并在门卫室张贴“此院出兑”的告示,逃避检查。
行政区域/污染类型长春市汽开区/大气、生态、其他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群众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年12月3日,经汽开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公司于年购入喷漆设备,喷漆工艺在烤漆房内完成,烤漆房有废气处理设备,设备状况正常。年初,该公司由于改变生产工艺,直接使用喷过漆的漆壳组装成品,未再使用过喷漆设备。组装工艺不产生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及危险废物,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经核实,该公司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群众举报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年12月3日,经长春市环保局机关纪委调查,该公司在检查当天没有生产行为,负责人表示因为没有持续订单,一直处于间断生产状态,有订单时临时从其他公司雇佣工人利用工作之余进行生产,休息日或是夜间都有生产。未发现绿园区环保局工作人员给该企业通风报信等线索和事实。群众举报问题不属实。
是否属实基本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年12月4日,汽开区环保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问责情况无
序号:23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来信:年,天北镇高台沟村村民董某某,非法在马鹿沟村砍伐树木30余立方米,加工成锯末出售牟利;在自家水库周边,非法砍伐树木几千棵,开垦3余公顷耕地。
行政区域/污染类型吉林市蛟河市/生态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年12月2日,蛟河市天北林场进行实地核查。“开垦3余公顷耕地”部分属实。
“年,天北镇高台沟村村民董某某,非法在马鹿沟村砍伐树木30余立方米,加工成锯末出售牟利”不属实。年至今马鹿沟及周边林区未发现非法砍伐树木问题。董某某于年5月8日,注册成立了蛟河市天北镇大华木制品加工厂,年5月22日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现场检查时加工厂内没有加工锯末机器,年至今也未加工过锯末。
“在自家水库周边,砍伐树木”属实,“非法砍伐树木”不属实。董某某砍伐的林木是兴隆村村民孙某某和高台沟村村民刘某某转让给其的,采伐分四个小班,位于蛟河市红旗林场辖区,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主要树种为人工杨树,采伐面积1.58公顷,采伐蓄积立方米,出材立方米,采伐株数株。采伐是由蛟河市林业局天北林业站设计,并于年7月10日取得蛟河市林业局审批发放的采伐许可证,为集体林正常审批采伐。
“开垦3余公顷耕地”实际为董某某种植木耳基地,经现地测量董云芳木耳基地违法侵占林地面积平方米用于建木耳棚,原地类为无立木林地。年12月3日,蛟河市林业局红旗林场已经立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年12月4日已经拆除违法搭建木耳棚。
是否属实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将由蛟河市林业局红旗林场负责监督,于年5月底前由董某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完成植被恢复。
问责情况行政警告1人。
序号:24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泉阳林业局资源处闫某某与其丈夫王某2人,利用职务之便,多年来泉阳林业局三公里作业区内(名为采石场),非法毁坏几十公顷林地,开荒种地、林下养殖、采石、采砂挖鱼塘、建房屋、建庄园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行政区域/污染类型白山市抚松县/生态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年12月2日,泉阳林业局会同抚松县水利局、抚松县国土资源局泉阳镇国土资源所等部门,对群众反映的内容进行核查:
“泉阳林业局资源处闫某某与丈夫王某2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毁坏几十公顷林地”不属实。闫某某系泉阳林业局资源处检疫站标本员。王某是闫某某的前夫。经调查,不存在利用职务和工作单位关系之便行为,现地未发现非法毁坏林地迹象。
“开荒种地、林下养殖”情况不属实。经核查该地块无开荒种地、林下养殖行为。
“采石、采砂”不属实。该地块位于泉阳林业局泉水林场5林班内,为抚松县泉阳镇六公里处原枫林采石场,现已废弃。年12月2日泉阳林业局会同抚松县水利局、抚松县国土资源局泉阳镇国土资源所等部门对现地核查,近两年来该地块无采石、采砂情况发生。
“挖鱼塘”情况属实。该地块有鱼塘1处,面积平方米。是原石场生产期间洗石用的水池,属于历史遗留,当事人王某于年利用该水池养鱼。
“建庄园”不属实,“建房屋”情况属实。该地块没有建庄园,有房屋2处,合计面积为平方米,房屋是原石场生产期间所搭建的,荒废遗留至今,当事人王某于年利用废弃房屋作为仓房使用。
是否属实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1、年12月2日泉阳林业局根据《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回填鱼塘通知书》,要求立整立改,立即将鱼塘回填,鱼塘于年12月4日完成回填。
2、年12月2日泉阳林业局根据《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清理拆除通知书》,要求立整立改,将房屋立即清理拆除,房屋于年12月4日完成拆除。
3、今后,泉阳林业局联合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该区域加强管理,禁止违法行为发生,发现违法问题严厉查处。
问责情况无
序号:25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来信:年至年期间,安广镇永兴村村书记刘某某,非法在洮儿河流域侵占泄洪区挖鱼塘,取土变卖牟利;非法砍伐河沿房子树木余棵、该村村民王某某林地树木余棵、安广林场树木1千余棵,侵占国有林、集体风景林、私人林地15余亩,取土变卖牟利;私自在庙前岔道口和其二哥住房南侧的国有林内毁林2亩,建住房。
行政区域/污染类型白城市大安市/生态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群众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第一部分:经调查,反映情况不属实。
年12月2日,大安市水利局调查核实,经对刘某某本人和永兴村村民及村委会调查,刘某某在年到年期间没有在洮儿河流域侵占泄洪区挖鱼塘和取土变卖牟利行为。群众反映的鱼塘是刘某某的儿子刘某甲与倪某某的,由刘某某负责日常管理。据调查,年4月,刘某甲与倪某某申请办理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证。养殖证中明确注明:“该水域属于洮儿河滩涂养殖水域,为了发展现代水产养殖业,由刘某甲和倪某某将该水域开发为养殖水域。养殖者在养殖过程中因洮儿河防洪泄洪需要应无条件拆除养殖设施;养殖证核准范围内无水部分养殖者不能影响他人发展种植业;从事其他经营由相关部门管理;养殖过程中不能对洮儿河产生污染”。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第二部分: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年12月3日,大安市林业局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河沿房子树木位于安广镇永兴村沙坨子屯洮儿河护堤内,年左右永兴村村民陈某某、李某在河床边、迎水面栽的树,属于个人栽植的,不是林业部门规划栽植的,属于四旁树,其中陈某某栽植棵左右,李某栽植棵左右。陈某某、李某栽植的四旁树于年因泄洪区修护堤工程将树采伐,采伐这些树木因不在林业资源档案内,所以不需要经过林业部门审批,是通过评估工程部门评估后给个人补偿,不是村干部个人行为。群众反映的安广镇永兴村村书记刘某某非法砍伐河沿房子树木余棵情况不属实。
经现场查看,永兴村村民王某某林地树木完好,群众反映的安广镇永兴村村书记刘某某将该村村民王某某林地树木余棵非法砍伐情况不属实。
经向大安市国有林总场、安广管护站护林员周某证实,安广镇永兴村沙坨子屯,安广林场林班内,未有过砍伐或丢失1千余棵树的情况。群众反映非法砍伐安广林场树木1千余棵情况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永兴村原村书记刘某某没有侵占国有林、集体风景林、私人林地15余亩,也没有取土变卖牟利行为,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第三部分:经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年12月3日,经大安市林业局调查核实,永兴村原村书记刘某某没有侵占国有林及在庙前岔道口和其二哥住房南侧的国有林内毁林2亩的情况,但在林地内建住房的情况属实,刘某某于年在大安市国有林总场、安广管护站1林班24小班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私自建大棚看护房。刘某某已经把房子拆除,但地面已被硬化,未恢复林地原状。
是否属实基本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第三个问题:年12月3日,大安市林业局对刘某某作出处罚决定,并处罚款。同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刘某某于年4月15日前恢复林地原状。
问责情况无
序号:26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来信:年12月末,伊通县林业局稽查人员刘某指使杨某某在黄岭子镇黄岭村老虎背屯南侧的国有林场内,挖山皮石卖山皮土牟利。年6月23日,举报人曾向吉林省环保督察组反映过此事,7月24日,《四平日报》刊登了此案件的处理情况,但并未恢复植被和处理相关责任人。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查处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刘某、邓某某等人威胁恐吓村民。
行政区域/污染类型四平市伊通县/生态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年12月2日,伊通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和黄岭子镇党委政府进行现场核查。
经调查,群众举报的黄岭子镇黄岭子村老虎背南面,位于黄岭子村道土沟东山,属于黄岭子林场国有林地,于黄岭子林班、小班,面积约为5平方米,属于原废弃砂石坑。年12月5日,伊通县林业部门批准黄岭子镇九九养殖场临时使用该处平方米林地,并对部分场地进行了平整。年2月,该场因资金等原因,自愿终止了使用该处林地。但是,年12月份,伊通镇村民邓某某在九九养殖场北侧采挖山石破坏林地平方米,被伊通县林政稽查大队制止并处罚。
群众举报的刘某系林业局稽查大队的工作人员。因年省环保督察期间群众举报,伊通县纪委对其进行了调查,查证刘某不存在破坏山林和指使人员在黄岭子村老虎背南面采砂牟利行为,也没有威胁恐吓村民的行为。
年6月,黄岭子林场对该处原九九养殖场部分平整的林地和邓某某挖砂破坏的林地共5平方米进行了造林。造林情况在7月24日《四平日报》上进行了公示。年8月,因对此处盗采山砂监管不力,伊通县纪委对黄岭子林场副场长孟某某予以提醒谈话,对包片护林员高某某予以警示谈话。因问责时间晚于案件处理情况的公示时间,此问责情况未在7月24日《四平日报》上公示。因此,群众举报基本属实。
是否属实基本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伊通县林业局、国土局和黄岭子镇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该处林地的监管,杜绝各类盗采山砂和破坏林地行为发生。
问责情况无
序号:27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来信:红岗子乡新合村党支部书记周某某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借修建江堤之机,开荒6公顷地取土,私得卖土款40多万元;二是私自卖掉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区“闹包山”;三是私挖本村共计多公顷面积的草原表层土,牟利几百万元;四是以养鱼池清淤为由,破坏3公顷柳树地挖土。
行政区域/污染类型白城市大安市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经调查,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年12月3日,大安市水利局调查核实,经对周某某本人和新合村村民调查,周某某不存在开荒6公顷地的行为,也没有鱼池。取土地点是在新合村和永合村两个村争议的盐碱地,该取土场是年1月4日经原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意的临时用地。经调查核实,没有证据证明周某某存在卖土牟利的行为。群众反映取土情况属实,反映其他情况不属实。
第二个问题:经调查,反映情况不属实。
年12月3日,经大安市文广新局,红岗子乡调查核实,经过向当事人周某某询问调查,同时红岗子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出具了“闹包山”没有发包合同的证明,群众反映私自卖掉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区“闹包山”情况不属实。
第三个问题:经调查,反映情况不属实。
年12月2日,大安市畜牧局工作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现场GPS定位,将采集的坐标与国土“二调”数据库及大安市基本草原数据库进行比对,群众反映的区域不在天然草原或人工草地斑块内。目前该地块已全部被月亮湖湖水淹没,已结冰。群众反映破坏草原情况不属实。
第四个问题:经调查,反映情况不属实。年12月3日,经大安市林业局调查核实,未发现新合村柳树地被取土痕迹。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没有发现别的地类有挖表土的现象。
是否属实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无
问责情况无
序号:28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来信:一是举报人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第9批号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认为公开的处理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白城市环保局敷衍搪塞。洮北区政府公开的答复是友谊村区域内不存在沙坑,但举报人实地勘察,发现该沙坑距离友谊村米,且位于友谊村上游,会污染地下水,从而威胁村民饮水安全。洮北区政府在友谊村东侧和南侧打了3口井,但并未告知村民此水是否符合饮用水标准,也未出具水质监测报告;且洮北区其他村都已接通自来水,唯独友谊村还在使用井水。二是沙坑北侧(纸厂立交桥下)有一条城市污水排水沟,无任何防渗措施,污水直接流向工农村,距离友谊村仅10米,水质恶臭。三是友谊村西侧几十米处有一家小型造纸厂,生产期间向地下偷排污水。
行政区域/污染类型白城市洮北区/水、其他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年12月2日,经东风乡政府、铁东街道办事处、洮北区水利局、洮北区卫计局现场调查,举报人所说沙坑位于铁东办事处区域内,不在友谊村区域内。该沙坑距友谊村三社北侧约米,面积约0平方米。为季节性雨水汇聚区,岸边无垃圾,岸边无排污口。此处已布设铁丝围网并设立了警示牌,同时确定专人看护,清理垃圾,禁止乱扔乱倒。反映情况不属实。年10月18日白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3眼饮用水井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未进行公示情况属实。由于友谊村巷道比较狭窄,经多次实地勘验,自来水安装设备及车辆无法进行安装操作,只能使用深水井解决村民用水。情况属实。
第二个问题:年12月2日,经铁东办事处、城管洮北分局现场核查,纸厂立交桥下污水排水沟为“白城东侧雨水明渠”。主要功能是市区东侧雨水疏排,流经工农村地段全长米,流经立交桥下的地段约为米,最终排向到保镇高平村的东湖湿地。排水渠宽度5米,无防渗措施。年白城市开始将明渠改造为暗渠,年9月己完成改造米。由于该区域面临棚改拆迁,致使明渠改造项目暂时停工。现该排水沟内水已结冰,水面及两岸无垃圾。白城市铁路房产段向沟内排放生活污水,有异味。反映情况属实。
第三个问题:年12月2日,经洮北区环保局、东风乡政府现场核查,在友谊村西侧未发现小型造纸厂。反映情况不属实。
是否属实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第一个问题:年12月2日,东风乡政府对友谊村3眼饮用水井的检测结果进行了公示。
第二个问题:年12月5日,白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白城房产段的未按国家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年12月1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将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
问责情况无
序号:29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来信:抚松县东岗镇松山村的松江河镇梯级电站大江截流工程,对江水进行截流,导致下游无流量,河床裸露,河边珍稀动植物锐减,江床逐年增高。同时,这条干涸的江道也是电站的泄洪道,电站在未通知下游村镇进行泄洪的情况下,洪水四溢,冲毁周边耕地山林,严重危害周边村民财产安全。举报人提出以下要求:一是电站要分配一定的流量给下游,可参考贵州省的做法。二是电站泄洪时最少要提前两天通知下游村民,以有足够时间做好防护措施。三是补偿电站泄洪给村集体和村民造成的各项损失。
行政区域/污染类型白山市抚松县/生态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年12月3日吉林松江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抚松县政府相关部门对群众反映情况进行核查。
“抚松县东岗镇松山村的松江河镇梯级电站大江截流工程,对江水进行截流,导致下游无流量,河床裸露”属实。松山引水工程对江水进行截流,确实导致大坝下游漫江汤河口以上河段在冬季等干旱季节,出现“脱水段和减水段且部分河床裸露”。经查,松山引水工程建设运营依法依规履行了环境保护审批程序。年11月1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复了《松江河梯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建设中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进行了环境监测工作和环境监理,施工期间未发生环境影响事故。6年1月1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松山引水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准予工程投入正式运营。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落实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和抚松县环境保护局、抚松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松江河梯级水电站建设工程开展影响后评价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年已申请上级单位组织开展松江河梯级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重点将工程运行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项目已立项。由于松江河梯级水电站横跨漫松两个流域,流域面积较大,且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需要1个完整年度的上下游环境监测数据、包括大量涉及水生生态、陆生生态、水文情势等数据资料的监测、收集、整理,另外包括项目招标、报告评审、报告备案等管理流程,所需要时间在2年以上,计划年完成后评价工作。由于工程立项年代较早,在设计中并未考虑生态放流功能。但在环评、工程建设过程中,已对漫江汤河口以上脱水段和减水段农业小气候进行了损失补偿,并采取了打水井措施解决村民用水问题。
反映“河边珍稀动植物锐减,江床逐年增高”情况不属实。经调查,该区域无珍稀动植物,原河道未见河床增高现象。
反映“电站在未通知下游村镇进行泄洪的情况下,洪水四溢,冲毁周边耕地山林,严重危害周边村民财产安全”情况部分属实。依据白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松江河梯级电站洪水联合调度设计报告》的批复,松山水库属大Ⅱ型年调节水库,正常蓄水位和设计洪水位均为.00m,设计库容1.23亿m3,设计洪水标准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m3/s。水库总库容1.33亿m3,调节库容1.07亿m3。松山水库无防洪库容,不承担下游防洪任务。松江河公司在汛期泄洪严格执行白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库调度命令,并及时通知抚松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下游村民转移避险。松山引水工程自建成以来,在4年、5年、年和年共泄洪10次,其中最大流量发生在年7月29日,为m3/s。年5月15日泄洪量m3/s,将抚松县联德沙石公司存放在河道内的沙石冲走,年8月22日经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元。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松江河公司于年4月6日主动向抚松县人民政府递交《吉林松江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执行抚松县城市(抚松镇)防洪应急预案存在问题有关事项的函》,申请调整泄洪预警时间。年4月27日抚松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回复《关于松江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泄洪预警时间的回函》,确定:“在汛期,结合降雨量预报情况和水库上游来水情况,在有可能泄洪时提前12小时预通知县防汛办和下游乡镇,以便及时做好相应防范准备工作;在确定泄洪时,提前8小时通知到下游群众和有关各方,以便及时进行转移避险等防洪准备”。-年松江河公司均按照该回函开展防洪应急工作。
是否属实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松江河公司虽然在环境保护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各项要求,但考虑到工程建设时的上世纪九十年代环境保护要求与当前环境保护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为满足地方人民群众的需求,树立国有企业良好社会形象,松江河公司针对本次举报人提出的三点要求,落实具体措施如下:
针对群众提出的第一点要求:松江河公司将全力推进梯级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计划年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如果需要生态放流则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
针对群众提出的第二点和第三点要求:松江河公司将严格执行抚松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松江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泄洪预警时间的回函》所确定的泄洪预警时间,确保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松江河公司秉承“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企业宗旨,如果泄洪给村集体和村民造成损失,村集体和村民可通过法律程序申请赔偿,松江河公司将严格按照法院判决予以赔偿。
问责情况无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第10—24批补报年12月10日)
序号:1
受理编号:2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经济开发区连昌1组井水水质严重超标,经东辽县疾病防疫中心检测,水中硝酸盐氮、溶解性固体等多项指标超标,当地居民饮用后出现腹泻情况,甚至患上脑血栓和肝癌等疾病。该中心检测人员告知当地居民,水质超标原因是附近多家化工厂排污导致。10天前举报人向督察组反映过上述问题,有相关部门到现场取水样检测,但至今没有公开检测结果。
行政区域/污染类型辽源市开发区/水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年11月24日,经辽源市开发区管委会调查,11月8日,辽源市开发区管委会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第号案件,举报连昌村一组井水水质超标。根据村民提供的东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卫生检测结果显示,水质硝酸盐氮超标。开发区管委会联合辽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11月10到现场调查并取水样。经检测,水质部分指标超标。长期饮用该水存在肠道疾病隐患,但未表明会导致脑血栓或肝癌等疾病。
经向东辽县疾控中心了解,检测人员未告知当地居民,水质超标原因是附近多家化工厂经营导致。经现场调查,距离连昌村一组最近的百康药业约1.2公里,其余距离较远的博大伟业、博大制药、银鹰制药3家举报中所说的化工企业也为制药企业,以上企业均按照环保要求建设,环保手续齐全,生产污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放到辽源市污水处理厂进行二次处理。
11月14日辽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了《关于东辽县连昌村一组村民自家井水水质监测结果情况说明》,开发区管委会于11月17日通过连昌村委会明确告知村民水质超标情况和为其安装自来水。
是否属实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连昌村一组供水主管线已于12月2日全部铺设完毕,进入各户接水阶段。目前已为部分住户安装完毕,12月7日可全部安装完毕。
问责情况无
序号:2
受理编号:9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年,曲某某违法占用40公顷草原(位于长春岭镇镇政府北行一公里处)建设惠民家庭农场,挖鱼塘、建烘干塔,破坏草原生态。经举报人向督察组举报后,扶余市土地局、畜牧局等相关部门到现场查看,调查结果认定“曲某某破坏草原情况属实,案件已移送至扶余市公安部门”。11月12日,扶余市土地局又将此案件从公安部门撤回,称“侵占草原一事不成立,曲某某的草原土地使用证仍有效”,且给曲某某出具此证已生效、未注销的证明。举报人不认可扶余市土地局的调查结果,强调曲某某的土地使用证已注销6年,要求上级部门重新调查此案,依法彻查上述问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行政区域/污染类型松原市扶余市/生态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年11月16日,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该举报案件违法建设惠民家庭农场、建烘干塔内容属实,扶余市国土资源局于年11月19日对此案作出了行政处罚,年11月26日拆除在基本农田上的烘干塔及一个粮囤,其他在未利用地上的违法建筑待履行行政处罚后办理用地手续(设施农用地手续)。
挖鱼塘问题不属实,鱼塘面积10平方米左右,在曲某某年承包使用该土地前鱼塘就已存在,有年扶余县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现状图及竣工图为证,都有此鱼塘存在,所以不存在曲某某在年挖鱼塘一事。
扶余市国土局未向公安机关移送及撤销曲某某破坏草原案件,所以此事不属实。
曲某某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确定了土地使用者的使用范围,注明了使用用途为农用地,耕地、草地、林地都属于农用地范畴,曲某某应按照农用地的原用途使用土地。曲某某集体土地使用证中注明土地所有者是扶余县长春岭镇政府,所以该土地权属类型应该是国有农用地,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错误,需更正。
是否属实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对于曲某某违法建粮囤、建烘干塔和房屋的行为,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在年11月26日前拆除在基本农田上的烘干塔及一个粮囤,其他在未利用地上的违法建筑待履行行政处罚后办理用地手续(设施农用地手续)。曲某某集体土地使用证中注明土地所有者是扶余县长春岭镇政府,所以该土地权属类型应该是国有农用地,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错误,需更正。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已责令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向扶余市政府汇报,对曲某某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更正或注销。
问责情况无
序号:3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五棵树镇合发村将垃圾点设在五棵树镇中心的大沟内,包括举报人承包的林地内,五棵树镇城建局卫生队将各种垃圾全部卸入沟内及两岸,臭气熏天,导致举报人承包林地内百万棵树木死亡,污水最终流入松花江。举报人曾多次向当地政府反映未果。数日前,中央生态环保督查组曾到现场查看上述问题,五棵树镇政府擅自强行用钩机破坏地貌,故意毁灭将垃圾卸入举报人承包地的证据,将导致公证处公证的垃圾致树木死亡所针对的鉴定物灭失,无法鉴定。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行政区域/污染类型长春市榆树市/其他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年11月30日,榆树市五棵树镇政府、榆树市林业局和榆树市水利局共同组成调查组,到群众反映的大沟现场检查,具体情况为:
群众反映的“大沟”是历史形成的自然沟,横穿五棵树镇区。历史以来,大沟两岸居民就有向沟内随意倾倒垃圾的习惯,经多年随意倾倒、积攒,目前有大量垃圾存在。由于大沟横穿五棵树镇,五棵树镇区内的生活污水管网只修到了大沟边缘,镇区管网内的生活污水进入大沟后经自然流淌,最后进入江北污水处理厂。五棵树镇合发村位于榆树市五棵树镇区内,该村设有固定的垃圾集中收集点(大沟内未设收集点),垃圾全部由五棵树镇环卫处负责清运至垃圾转运站后,转运到榆树市垃圾处理厂。经现场核查、调阅《五棵树镇环卫处垃圾转运情况统计表》《垃圾运费票据》等资料,证实五棵树镇环卫处未向沟内及两岸倾倒垃圾。“合发村在大沟内设垃圾点和五棵树镇卫生队将垃圾卸入沟内”的情况不属实。
五棵树镇的生活污水经管网进入到该沟后以明沟排放的方式进入江北污水处理厂,流淌其间确有一定的气味产生。五棵树镇政府于年9月已经对沟内生活废水采取了工程治理和生物治理方法进行临时处理。年10月委托第三方对全镇空气做过检测(包括此区域),检测结果合格。该大沟的综合治理工程已经列入计划并已经开始实施。
榆树市林业局检查发现此区段共有枯死树7棵,其他树木长势良好。举报人曾经承包过此处林地,年以后没有续签,举报人对该林地已无承包权,举报人于年分别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榆树市法院起诉均被驳回或不予立案,“导致举报人承包人承包的林地内百万棵树木死亡”情况不属实。
目前大沟内污水以明沟排放的方式全部进入榆树市江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至松花江,不存在直排松花江问题,但存在生活污水明沟排放的问题。
年8月份,五棵树镇政府接到举报人对该大沟内存在的垃圾和生活污水及树木死亡问题的上访,五棵树镇政府当即制定了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了整改,目前正在整改过程中。“多次向当地政府反映未果”问题不属实。
年11月18日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下沉检查到五棵树大沟,指出该处“沟渠内存在垃圾”的问题。五棵树镇政府立即进行整改,组织车辆和人员清理垃圾,清运过程没有破坏林地。不存在“破坏地貌”和“毁灭证据”的情况。
该案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长春市纪检委已经介入调查。
是否属实基本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该沟综合治理工作已列入《榆树市五棵树镇-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规划纲要》,并列入重点项目推进实施。五棵树镇从年9月开始对沟内生活废水采取了工程治理和生物治理方法进行临时处理。榆树市政府已经着手实施年处理4万吨的临江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将该大沟污水截流干管工程纳入临江污水处理厂工程内,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届时该沟内生活污水将全部通过管网进入临江污水处理厂,目前已经完成招投标等前期工作,预计年12月30前投入运行。
问责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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