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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人注意,你家小区物业欠你一笔钱,你要

蛟河微友,每天回家的时候,

你注意过你家门口的电梯吗?

它可能是这样的

这样的

或者这样的

物业用公共区域打广告

经过你的同意了吗?

广告收入所得如何利用

告知全体业主了吗?

广告收入所得如何利用

告知全体业主了吗?

法官明确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物业公司在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这到底是为啥呢?为啥咱就没想到呢?

解读不经同意物业无权获公共区域收益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韩鹏法官表示,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该收益。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如果在你家小区任何公共区域从事打广告等经营活动,你都有权利去讨要其经营所得,或者有权拒绝物业从事此类活动。

法院为什么要重点宣传这个案例?

因为,很多人都吃亏了!

我们交了这么多年的物业费,

可该给我们的钱却被瞒了好多年!

现在法院已经明确了

是不是突然有一种

还有一个红包未领取的“赶脚?”

别戳屏幕了,

赶紧找到你家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如果他们不作为,

就直接找物业公司问问,

这些广告收入都哪去了?

如果他们推脱你,

那就多联合一些业主直接告他!

法官,会给你撑腰的!

来源:辽沈晚报微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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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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