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鸿志资料图)
由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于2月17日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孙鸿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对孙鸿志受贿所得、不能说明来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依法返还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虎皮、豹皮各一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孙鸿志利用担任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中共松原市委副书记、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核销借款、承揽工程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其妻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
年春节前至年11月,被告人孙鸿志利用担任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万元。
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孙鸿志家庭财产及支出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其中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孙鸿志对折合人民币.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鸿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孙鸿志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大部分受贿、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主动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涉案款物已全部追缴,其中部分赃款系其主动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孙鸿志简历
孙鸿志,男,汉族,年9月生,吉林蛟河人,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年7月参加工作,阜新矿业学院电气工程系电气自动化专业、吉林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和管理学博士,高级工程师,研究员。
.07-.09长春煤炭科学研究所自动控制室研究人员、助理工程师(其间:.07-.09在阜新矿业学院电气工程系电气化与自动化专业全日制研究生学习,.09获电气化与自动化专业硕士学位。)
.09-.03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公司科技中心工程师、科技处科长
.03-.01长春煤炭科技中心实业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副处级)
.01-.03长春煤炭科技中心副主任(正处级)
.03-.05长春煤炭科技中心副主任(副厅级)
.05-.11长春煤炭科技中心主任兼长春煤炭科学研究所所长(副厅级)(期间:年4月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及证书)
.11-.07长春煤炭科技中心主任、党委书记
.07-.11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11-.09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其间:.09-.07在吉林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全日制研究生学习,.06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09-.01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正厅级)
.01-.03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
.03-.12吉林省松原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12-.12吉林省松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01-.09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0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司司长
.05-.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2,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图片来源自网络
来源
人民日报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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